• 酒123网-酒水名酒招商加盟代理网欢迎您!
  • 资讯
  • 百科

首页>资讯>委托加工收回白酒贴标外售是否交消费税 2012-06-05

委托加工收回白酒贴标外售是否交消费税 2012-06-05

2012-06-05 14:08:00来源: 阅读量:6

委托加工收回白酒贴标外售是否交消费税 2012-06-05

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1号)规定:“第七条 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所称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符合上述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收回后再重新贴标属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应纳消费税,但委托加工时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但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用再缴纳消费税。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酒123网-酒水名酒招商加盟代理网”的所有文章,均为酒123网-酒水名酒招商加盟代理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文章,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文章。已经本网授权使用文章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酒123网-酒水名酒招商加盟代理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酒123网-酒水名酒招商加盟代理网)的文章,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文章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3.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