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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生态”的啤酒商标仿冒案

2011-04-26 11:00:00来源: 阅读量:6

  4月25日,湖南省高院举行了知识产权保护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湖南省2010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湖南重庆啤酒国人有限责任公司诉湖北津江啤酒有限公司、傅连香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武汉长江生态科学院系第1213430号“生态”文字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其于2002年12月17日与湖南重庆啤酒国人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标授权使用许可合同》,许可湖南重庆啤酒国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国内唯一授权生产商独占使用该注册商标并对侵犯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提起诉讼。湖南重庆啤酒国人有限责任公司相继开发生产了“国人生态”、“重庆生态”、“纯生态”、“生态清爽”、“精生态”、“绿生态”、“银生态”等系列啤酒。“生态”商标获得湖南省著名商标称号。傅连香从2010年4月开始经销由湖北津江啤酒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标贴为“纯生态”的啤酒。傅连香提供了由湖南省慈利县洁净天地开出的进货凭证。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湖北津江啤酒有限公司生产津江啤酒瓶贴上突出使用“纯生态”三字,系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造成误导公众的结果,因而认定其行为构成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由被告向原告支付一定的损害赔偿金额。
  【案件点评】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构成商标侵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也构成商标侵权,但能提供合法来源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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